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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台账(7.28)
  发布时间:2022-09-22 17:30:25 打印 字号: |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台账(7.28)
指标
名称
牵头
单位
主要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时限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破产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的意愿不强67.2021年,乌兰察布市破产案件占企业注销数量比例约为0.6‰,低于全国 1‰的平均比例。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不愿主动申请,部分当事人缺乏通过重整、 和解实现自我保护意识,误将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不愿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同时,政府对企业破产也存在顾虑,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破产方式的有效运用。一是强化理念培树,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一是积极传播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理念,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加强社会各方面形成对破产的正确认识,形成破产法治共识,持续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二是畅通企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着力解决破产申请难、 受理难问题。严格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保障符合破产条件企业“该破能破”。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提升危困企业早期识别度。发挥管理人协会桥梁作用,提前介入危困企业的救治, 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四是强化执转破,完善“执破协同”。加强执行转破产案件中信息披露和申请指引,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时即向申请人告知破产条件,在执行过程中了解被执行人企业资产状况后,应主动向债权人告知被执行人企业资产及涉诉情况,引导、鼓励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申请破产。 在具体实践中,可借鉴温州市经验,探索设立执破联合合议庭,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和破产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执转破案件,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从“执破衔接”向“执破协同”方向发展。1、出台乌中法[2022]70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指引》,畅通企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着力解决破产申请难、受理难问题。
2、
出台乌中法[2022]75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工作及加强程序衔接的意见》,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同时将执转破工作纳入全市法院评估指标体系,为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提供制度保障。
3、出台乌中法[2022]71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部分流程移至重整之前,提高重整效率。
4、配套出台制定出台乌中法[2022]76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乌中法[2022]78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乌中法[2022]77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重整操作指引》,全流程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5、制定并印发乌中法党(2022)40号文件《关于组建准兴重载高速、白泉山庄破产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破产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强化流程节点管控。
已完成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转破”程序衔接不够畅通68.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企业符合破产立案标准,但2021年乌兰察布市法院执行局移送破产案件为 0 件,与自治区最优值 11 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一是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缩短破产周期。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的形成,扩大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范围,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自行达成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共赢。探索构建企业破产预重整机制,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部分流程移至重整之前,提高重整效率。
二是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平台、各盟市破产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建立破产成本监控机制,规范破产费用支出,加大管理人办理破产成本监督力度。继续深化落实线上债权人会议、 线上债权申报、破产网拍等机制,推进信息化手段在处置破产财产方面的应用。在保护债权人权力的前提下,简化确定处置参考前期程序,进一步降低财产处置成本。
出台乌中法[2022]75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工作及加强程序衔接的意见》,畅通“执转破”程序衔接,打破思想壁垒和制度障碍,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已完成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69.2021 年,乌兰察布市 2 件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长为 4.81年,高于内蒙古自治区 2.45 年的平均时长,与全国标杆城市北京(0.8 年)、重庆(0.29 年)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1、出台乌中法发(2022)43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简易高效审理操作规程(试行)》,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车道”。
2、印发乌中法党(2022)40号文件《关于组建准兴重载高速、白泉山庄破产案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对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纳入繁案精审范围,实行专项攻坚,确保限期结案,确保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3、出台乌中法[2022]71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部分流程移至重整之前,提高重整效率。
4、配套出台乌中法发[2022]44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清算管理办法》、乌中法[2022]76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乌中法[2022]78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乌中法[2022]77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重整操作指引》等制度,全流程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5、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同步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加大破产案件的信息公开力度。上线“智慧破产系统”,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合作搭建阿里巴巴破产案件办理钉平台,运用网上债权人会议、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6、出台乌中法[2022]110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集宁区法院已经引入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国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等四个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已完成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人回收率较低70.根据假设案例,影响债权人回收率的主要因素为回收债务所需的时间、成本和贷款利率。2021 年乌兰察布市破产案件平均回收率为 20.42%,与自治区最佳表现 46.67%和全国标杆城市 49.87%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另外,乌兰察布市平均贷款利率为 6.58%,高于自治区 6.23%的贷款利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成本,降低了债权人回收率。健全破产管理人机制,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一是完善管理人执业费用和薪酬保障制度。保持管理人薪酬在合理水平,研究建立破产援助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办法,保障承接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履职费用和基本报酬。二是大力支持破产管理人工作。支持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企业的清算和重整工作,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银行存款、不动 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的要求。1、制定乌中法发(2021)65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乌中法[2022]112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依法提供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根据各盟市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经请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结合乌兰察布市本地区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情况,由各破产管理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经实际考核考察后,入册并汇总制定《乌兰察布市破产管理人名册》。
3、实行定期考核动态机制,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79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
4、制定《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办法(试行)》,进一步严格规范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并且规定在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管理人。目前已征求意见,待上会讨论。
5、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98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99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与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1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企业破产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支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2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关于破产案件中涉金融机构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降低破产成本。
6、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信息查询、财产查控、企业接管、打击逃废债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已完成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较多71.2021 年,《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三十条)》提出,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审理法院“一把手” 包案清理。乌兰察布市虽已建立集中清理“一把手”包案清理机制,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 7 件逾三年未结案件,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深化府院联动,实现破产事务府院联动常态化一是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加强部门合作,提升破产法治水平。切实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常态、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有序推进。二是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可借鉴温州市经验,成立高规格地由市长担任组长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便全面协调破产审判中的府院联动事项。三是建立府院常态会商制度。可借鉴舟山市经验,由府院联合制发“府院联动备忘录任务清单”,以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总框架为基础,完善府院常态会商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司法“大事项”,落细复议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落严府检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两法衔接”“监督协作” 及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办理。建议明确信用修复申请人、申请标准和审核办理时限,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司法执行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核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为企业修复信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整企业予以融资支持。1、制定并印发乌中法党(2022)41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实行“一把手”包案清理的工作方案》,建立破产案件一把手包案清理机制,切实压缩审理期限。
2、建立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未结破产案件台账,定期跟踪1年以上未结案件,定期通报全市积案清理情况,跟踪办理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3、制定并印发乌中法发[2021]68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畅通企业出清渠道。乌中法[2022]75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执转破”工作及加强程序衔接的意见》,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同时将执转破工作纳入全市法院评估指标体系,为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提供制度保障。
2022年
11月底
办理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府院联动”机制未能有效落地72.乌兰察布市虽然出台了“府院联动”机制有关文件,但其可操作性仍有待加强,落地实施困难较多。由于缺乏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办理破产过程涉及经费保障、职工安置、税费处置、政策帮扶、社会稳定等多方面事项,法院一家协调办理的难度大,障碍多。深化府院联动,实现破产事务府院联动常态化一是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加强部门合作,提升破产法治水平。切实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常态、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有序推进。二是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可借鉴温州市经验,成立高规格地由市长担任组长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便全面协调破产审判中的府院联动事项。三是建立府院常态会商制度。可借鉴舟山市经验,由府院联合制发“府院联动备忘录任务清单”,以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总框架为基础,完善府院常态会商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司法“大事项”,落细复议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落严府检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两法衔接”“监督协作” 及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办理。建议明确信用修复申请人、申请标准和审核办理时限,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司法执行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核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为企业修复信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整企业予以融资支持。1、乌政办发(2021)27号文件制定并印发《乌兰察布市企业破产司法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等16个单位和部门组成,建立常态化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中院。2022年6月17日,在市中院召开“强化府院联动 助力破产审判”联席会暨签约仪式,加强府院联动,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
2、与市人社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97号《关于破产案件中保护职工权益的实施意见》,充分保护职工权益,依法保护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98号《关于优化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通道;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99号《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应互相配合,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简化破产处置涉税流程;与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1号《关于企业破产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办理中资产处置配套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支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2号《关于破产案件中涉金融机构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应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信息查询、财产查控、企业接管、打击逃废债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严厉打击破产逃债等行为。
已完成
执行合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效率低82.一方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效果不佳。执行指挥中心制度建设不完善,“分段集约”流程尚未理清、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够明晰。执行指挥中心没有明晰的实施方案,在执行实施与执行审查内分不足,尚不能实现“审执分离”。另一方面尚未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送达机制达成协作方案,导致乌兰察布市的送达效率不高。构建矛盾化解新格局一是建立健全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常态化综合治理执行工作机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域范围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高查人找物效率。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查人、扣车协助执行义务,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时的配合协助义务,做到将各部门职责具体化、法定化。三是建立诉讼公证全流程协同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全面提升审判执行效率。1、出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细则(试行)》《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规范及实施细则(试行)》《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管理暨执行实施案件流程“集成式”管理办法(试行)》《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规范执行惩戒措施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制度,提高执行质效,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
2、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与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支行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草拟《关于建立完善乌兰察布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发往上述单位征求意见,推动上述单位加强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协作配合,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案件执法联动机制。2022年7月4日,乌兰察布市中院执行局与乌兰察布农商银行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法院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协作,对涉银行执行案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反馈和衔接。
3、集宁区法院建立与各银行和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社会保险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初步实现了涉案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建立完善“点对点”查控模式,加强与内蒙古公安的联动协调实现对被执行人车辆、酒店住宿和户籍的初步查控。
4、制定乌中法[2022]103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集宁区法院与乌兰察布市公证处签署委托送达协议,建立“诉讼+公证”合作机制。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与察右前旗公证处就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达成合作意向,并举行了签约仪式。
5、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0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文书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地址并优先适用电子送达,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送达效率。
6、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信息查询、财产查控、企业接管、打击逃废债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严厉打击破产逃债等行为。
2022年
8月底
执行合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间协作配合度低83.多元解纷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部门间配合协作问题,导致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效果不明显。例如自治区12盟市除乌兰察布市外,都已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或企业送达信息共享 机制。尚未建立机制的也已在开展此项工作。另外其他11各盟市都已开展了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的工作机制,唯有乌兰察布市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一是积极开展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的对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推动基层自治组织协商化解,探索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法院工作向防控纠纷源头延伸。二是推进“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平台涵盖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以及律师服务平台。让当事人在“一站式”平台即可办理网上立案、 证据交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事项。随时查询法律法规、 刑警投诉就举报、获得法律援助。1、引入金融行业(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劳动行业(总工会)、律师行业(司法局)、民营领域(工商联)专等业化调解力量,与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共同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34号《关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共同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与市工商联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36号《关于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解纷途径;集宁区法院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推动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有机互补、相互衔接,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乌兰察布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已正式揭牌。
3、全市法院均已开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远程视频调解、IP电话音频调解、线上签署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一站式”解纷服务,积 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调解案件。
4、出台乌中法[2022]92号《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乌中法[2022]93号《诉调对接工作规程》,建立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出台乌中法发[2022]55号《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发挥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 目前全市诉服中心实质性化解纠纷率为65.63%,已超过60%的目标值。
5、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及律师服务平台的运用。
6、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0号《关于市场主体文书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送达效率。
已完成
执行合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繁简分流适用性偏低84.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5日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基于此种情况,兴安盟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配备了速裁团队,但乌兰察布市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比例(包含小额诉讼)仍为83.11%。在速裁案件结案时间方面,乌兰察布市的民商事速 裁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在40天以上,远不能达到速裁的要求。而自治区中有7个盟市的速裁案件结案时间在30天以内,其中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和阿拉善盟控制在10天以内。多措并举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一是成立专门小组,统筹推进繁简分流及配套机制建设,梳理执行实施办案流程,对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以及现有执行力量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基本方案。
二是聚焦团队建设,按照“人案相宜”原则,成立对应的精执团队和速执团队。
三是融合大数据分析,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融合司法大数据比对分析,综合考量由案由、标的额、执行请求、当事人身份及财产状况等要素,形成“案由+标的额+数据分析”的界定依据。
1、出台乌中法发[2022]19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快审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乌中法发[2021]36号《速审团队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清单(试行)》,制作速裁快审流程表。目前全市范围均已建立速裁快审团队,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已结案7806件,实现速裁案件30日内审结。市中院民一庭被确定为快审庭以来,共审结速裁307件,结案率91.92%,平均审理天数为16.07天。
2、制定并印发乌中法发[2022]31号《适用民商事速裁快审案件要素式审判案件模板(试行)》,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离婚、物业、信用卡纠纷等八大类民商事案件纳入快审,并在诉前先行在线调解。
3、制定并印发乌中法[2022]108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送达若干规定》,提高诉讼效率。
4、制定并印发乌中法发[2022]32号《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通知》,推进小额诉讼工作实质性开展。
5、已实现通过办案系统直接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进一步提高案件流程转流程,从而提高审判质效。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二维码扫描等方式实现网上交费。
6、市中院、兴和县人民法院等五家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集宁区人民法院全面启动“区块链”证据核验技术。市中院与多家保险公司召开两次交流座谈会,就深入推广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推动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立案审判执行领域深度运用工作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备忘。与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支行、银保监会乌兰察布分局、乌兰察布市保险协会共同制定《关于共同推动金融案件、保险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创新应用实施意见》,解决电子证据举证、质证、认证难的问题。
已完成
保护中小投资者市中级人民法院缺乏对中小投资者的辅导培训85.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普遍缺乏 投资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难以对证券信息做出准确 判断,缺乏合理运用信息的能力,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乌兰察布市的金融和司法部门等政府机构以及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有关投资知识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讲不到位,组织有关专业辅导培训的活动比较少。构建案例汇编和示范判决机制建立股东知情权、示范判决、虚假陈述、损害公司利益4类典型案例,特别是在加强股东知情权保护、提升群体性诉讼便利度等方面加大宣传,提高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的积极性,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1、制定《关于证券业务领域法官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宣读及组织普法宣传活动的方案》,加强股东知情权保护、提升群体性诉讼便利度等方面宣传力度。
2、制定《审理公司和证券类纠纷建立的审理示范机制与制度》,提高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的积极性,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待上会研究。
3、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虚假诉讼防范处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健全完善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机制,依法运用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待上会研究。
2022年
8月底
案例汇编和示范判决机制亟待构建86.乌兰察布市涉及证券纠纷方面的司法经验较少,证券纠纷解决的专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司法机关对公司纠纷、证 券期货纠纷相关案例的整理归集较少,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裁判缺少示范案例的指引,不利于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形成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走访座谈活动,在“法律八进”、“法律体检”和“万所联万会”活动中通过普法宣传、释法答疑、结对联系等服务形式,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服务意识;在法院开放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邀请中小股东走进法院、了解司法,帮助中小投资者提升法治素养,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1、出台走访企业联席制度,建立常态化与企业沟通机制。制定《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工作站制度》,待上会讨论。兴和县人民法院成立“苏木山旅游纠纷调处中心”,实现涉旅纠纷多元调解服务和诉讼前沿服务。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成立乡镇“法官工作站”,提供“家门口”诉讼服务、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打通诉讼服务最后一公里。四子王旗法院在辖区内14个苏木乡镇场均设立了“法官工作站”,并为每个工作站选派1名员额法官为农牧民提供“家门口”诉讼服务。
2、组织召开企业家、行业协会、工商联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深入菜篮子、新能源、招商引资企业、中小微企业问诊问需问计14次,为企业现场解决问题60余个,提供个性化法律指导建议26次。针对应由市委政府解决的重点建议,已向市委政府做专题汇报,做到政策扶持、法律服务、制度保障相统一。
3、与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积极联动,开设线上“惠企普法微讲堂”,录制“惠企普法微讲堂”10期,播出后得到企业高度认可。四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先后前往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开展普法讲座6次。丰镇市人民法院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普法小课堂,日前已发布五期。
4、设立涉企诉求联络平台,公布联络人、电话、邮箱、地址,欢迎广大企业、群众提出意见,开展监督。设立平台以来,共收到涉企来信7件,已全部办结。
5、已将出台的制度、任务清单和整改台账公示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主动接受监督。
6、深入挖掘正面典型案例、事迹,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全市法院发布典型案例71个,其中市中院发布两批共10个,以案释法,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积极信号。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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