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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法院一名同志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2020年全区优秀法官
  发布时间:2021-02-08 16:25:24 打印 字号: | |

2020年,乌兰察布市法院朱丽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区优秀法官。


朱丽,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党派人士,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现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该同志于2000年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庭、刑二庭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热血,一干就是20年。凭着过硬的政治素质和出色的业务能力,获得了多个荣誉: 2012年、2017年分别荣获全区法院系统办案标兵称号,2013年、2014、2016、2017年被评为全市优秀公务员,2014年获得全市“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全区第三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其先后所的庭室也多次被评为中院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三等功。

惩恶扬善,打击犯罪不手软

朱丽同志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笃定信念,恪尽职守,用法官的本色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秉公执法近三年先后办结了70件刑事案件,所办案件质量高,效果好,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职业情怀,情系民心,用法官的良知和智慧传承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在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承办审理了以赵利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有16名被告人,涉及10多个罪名,是乌兰察布市地区犯罪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恶劣的刑事案件。朱丽同志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顽强作风,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阅卷时间近一个月,在召开完庭前会议后开庭,庭审持续了5天。四月又以云庭审的方式进行第二次开庭,庭审笔录多达28万字,形成了近10万字的判决书。在一审宣判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判决让大家看到国家扫黑除恶的决心与信心,对全社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还当地老百姓一个良好安定的社会秩序。除积极承办审理本地区涉黑案件外,还打掉在察右中旗四子王旗等地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有力地打伞破网为维护乌兰察布市地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朱丽同志作为刑二庭副庭长审理了大批在全乃至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审理职务案件过程中,注重与调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协调与配合,积极沟通,进一步引导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取证,做到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其先后承办了郝枝国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该案为自治区高院首例指定管辖案件;原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副调研员李宝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该案是自治区监委成立以来指定盟市办理的首起市级监委留置案件;原呼伦贝尔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玺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原鄂尔多斯市人大副主任刘桂花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此外还参与了原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王凤山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原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推动了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和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刑事法官要善于通过办案把犯罪分子已经破坏的经济秩序尽最大努力恢复到最佳程度,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维护地方经济秩序重要途径。朱丽同志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经济犯罪分子,加大对涉案物品追缴、财产刑适用的力度,尽可能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同时还注意加强与烟草专卖局、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案指导建议,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
    始终坚守廉洁司法的职业道德,一身正气,刚正不阿,用法官清廉、为民的职业纪律体现着新时期刑事法官的形象在近三年的工作中所办结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被投诉,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改判或发回没有一次违法违纪现象存在。

侠骨柔情,司法为民记心中
 “法犹如水,清廉方能防腐;法官如山,抵御诱惑方能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坝”。朱丽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谨慎做人,廉洁做官,认真做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是有人说情、吃请、利诱的,都坚决拒绝。“案件依法该怎么判就得怎么判,有人说情我不能违反法律轻判,没人说情我也不能违反法律重判”,这是朱丽同志坚守的原则。在涉及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该同志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附带民事案件竭尽全力进行调解,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朱丽同志在长期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学习。在办案之余,积极给自己充电,刻苦钻研理论知识,掌握、领会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高效、更公正地完成审判任务。

朱丽同志深爱着其所从事的法官职业,当她身着法官服、端坐在法庭上,敲响法槌的时候,她不仅仅是法官,更是会说话的法律。该同志会一如既往投身于审判事业,严于律己,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为司法事业继续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