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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落实半月案情分析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8 16:04:12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上午九点,市中院执行局召开了每半月一次的执行案情分析会,第一次例会,全体执行干警参会。会议制定了《执行局工作规范意见(试行)》(共十九条).强调了 法官收案后3日内将案卷交书记员生成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一案一账户、传票、财产申报表。明确法官指定书记员在收案后2日内发起网络查控。再次强调关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期限必须是10日内。进一步强调外出执行必须配带执法记录仪,做到全程留痕,重要资料在信息采集站保存并刻盘存档。

   会议重点要求案件指定的书记员或助理负责该案件节点、期限监控,节点期满前5日向法官汇报,做出相应措施,严禁案件超期。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拒不接受传唤,不按期履行的,必须上失信、限高。被列入失信的企业必须同时录入“信用乌兰察布”网站。终本案件一律做当面约谈,不能当面约谈的,按照最高院141号文件办理。书记员外出采取措施,不得擅自变更裁定主体、内容、标的,必须请示法官同意后方可变更。大厅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局领导轮流带班一周,有事向带班领导汇报。如外出,各人员可自行调换值班时间。

  公车外出,严格按出差地点执行公务,不得绕路办私事,中途如需赴另地执行公务,必须向局长及车队请示同意后方可前往。

   最后会议强调,所有案件承办人要抓紧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用好各种查控手段及失信、限高措施,严格办理,绝对不能超审限。另外还强调,根据研究室报送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全体人员要严格如期报送,凡是无法从网上找到的文书,要从原始卷内调取打印,在4月1日前必须完成上述工作,不得延误。(供稿人:潘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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